一.存在教會之間「雙頭馬車」;「董事會董事長」與「聯會主席」的問題。
1.早期還沒有「財團法人」,幾個教會就組成「XXX聯會」,由各教會派「執事、牧師」參加,組成類似「會友大會」,決定聯會教會的走向。
2.政府為了有效管理「宗教團體」財物財產,要求要成立「財團法人」,設董事會、捐助章程、法人登記證書、產財清冊。政府不承認教會自組的「聯會」團體的法定效力,只有認定「董事會」。
3.當時教會為解決「雙頭馬車」聯會為權宜之計,要求「董事會」在「聯會」之下,董事會由教會執事担任,負責管理各教會的財產,聯會主席,就是「董事長」。但這已經是嚴重「違法」,按董事會章程,董事長不是由「聯會」指派,而是由「董事會」選出「常務董事」,再由「常務董事」選出「董事長」。台灣教會在「財團法人」業務上,普遍存在「違法」方式在處理。
4.實際案例:新樓醫院的董事會,總會強行派「董事長」介入,而非由「董事會改選出來」的,最後衛福部判這樣「選舉」無效,重新改選,否則政府派人接管「董事會」。